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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拉萨市城市供暖补贴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29    新闻来源:北京旺旅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拉萨市城市供暖补贴资金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1日

    拉萨市城市供暖补贴资金实施方案

    自我市实施城市供暖工程以来,极大地改善了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减少了传统取暖颗粒污染的排放,降低了传统取暖方式对山体植被、草场生态的破坏,促进了全市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常委专纪(〔2014〕104号)、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调整拉萨市城市供暖供气价格的批复》(藏发改价格2015〕257号)和《拉萨市供热管理办法》(第50号令)等相关规定,为了规范和加强拉萨市供暖供气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供暖补贴相关政策

    (一)供暖补贴范围和标准

    根据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调整拉萨市城市供暖供气价格的批复》(藏发改价格2015〕257号)和拉萨市人民政府同意的拉萨市财政局拉萨市暖心燃气热力有限公司《关于调整供暖补贴范围的请示》(拉财字〔2015〕309号),供暖补贴范围分为居民天然气补贴、居民电采暖补贴和公共建筑(不含采用电采暖以及非我市预算单位)。用气价格为每立方米4.46元。

    1.居民天然气补贴标准。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分为以下几类:

    1)城镇居民:每户年用气量在1500立方米以内(含1500立方米),价格为1.5元/立方米,财政补贴2.96元/立方米;1500立方米以上的,价格为4.46元/立方米,财政不予补贴。

    2)困难群众(城乡低保人员、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每户年用气量在600立方米以内(含600立方米),财政全额补贴;每户年用气量超过600立方米的,超出部分的价格按照城镇居民用户气价标准执行。

    2.居民电采暖补贴标准。经拉萨市人民政府同意拉萨市财政局 拉萨市暖心燃气热力有限公司《关于调整供暖补贴范围的请示》(拉财字〔2015〕309号),居民电采暖补贴标准为:

    1)困难群体:补贴资金由200元/月提高400元/月,一个采暖季4个月(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2)城镇居民:补贴资金由100元/月提高300元/月,一个供暖季4个月(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3.公共建筑补贴范围和标准。从2020年采暖季起,将调整供暖补贴标准和范围。

    1)除教育城以外的预算单位:按照采暖季每日峰值运行6小时,低温运行10小时,非工作日设定低负荷运行。总用气量折算90%,学校用气量折算70%,全季运行120天。按4.46元/立方米测算燃气补贴资金(适用于燃气及电锅炉)。

    2)教育城:按照每日峰值运行12小时,采暖季运行75天按4.46元/立方米测算燃气补贴资金。

    3)调整运行维护费标准,将原一、二合并为一档。原三、四、五合并为二档。原七、八合并为第三档。

    (二)供暖补贴时间

    1.居民天然气补贴按照户日均10小时,在每年6月和12月分两次进行补贴。

    2.居民电采暖用户采暖季120天(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下同)。

    3.公共建筑天然气采暖季120天,全季运行120天

    4.教育城采暖季120天,采暖季每日峰值12小时。

    5.公共建筑电锅炉采暖季120天,每日运行6小时。

    二、财政补助方式

    (一)居民供暖补贴应保尽保

    属于拉萨市县(区)城镇居民和困难群体天然气、电采暖补贴资金由市本级财政统筹安排。

    对于优抚对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户和特殊困难群体,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做到对象认定准确,操作程序规范,动态管理有效,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有效促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公平、公正实施。

    (二)公建单位供暖补贴资金市县分级承担

    1.市直单位供暖补贴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市直公建单位供暖补贴以财政核定的基数统筹安排,超出部分由预算单位自行承担。截至目前,市直公建单位纳入补贴范围的共64家,其中:采用锅炉燃气单位54家,采用电采暖单位10

    2.城关区学校供暖补贴资金由市本级财政统筹安排。鉴于我市学校主要集中在城关区,保障范围广、需求大,由市本级统筹安排城关区25家学校供暖补贴资金。其他县(区)学校供暖补贴资金由所在县(区)自行承担。

    3.从2020年11月15日起,对采用电暖气片或电地暖等方式采暖的市直单位,不再安排供暖补贴。

    4.县(区)公建单位供暖补贴自行承担。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要求,县(区)、园区公建单位供暖补贴资金自行承担。

    5.教育城供暖补贴由市本级财政统筹安排。方式为集中供暖,主要有拉萨市市委党校、江苏实验中学、北京实验中学等10所学校,纳入供暖补贴范围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

    6.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要求,从2019年11月起,非我市预算单位供暖费用自行承担,财政不再予以补贴。

    7.上述供暖补贴除明确执行周期外,其他供暖补贴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

    三、财政资金拨付方式

    (一)居民天然气补贴。市暖心公司于每年6月和12月将居民天然气补贴需求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审核后,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报市财政局复核后拨付。

    (二)居民电采暖补贴。市暖心公司于每年9月将居民电采暖补贴需求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审核后,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报市财政局复核后下达至城关区财政局。城关区财政局按照已核定的补贴资金及时下达拨付。

    (三)城关区学校供暖补贴。市暖心公司于每年4月将城关区学校供暖补贴需求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审核后,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报市财政局复核后拨付。

    (四)市直公建单位供暖补贴。市财政局按照已核定的供暖补贴基数纳入预算,实报实销,超支不补。市暖心公司于每年4月将市直公建单位供暖补贴资金需求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审核后,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报市财政局复核后拨付。

    四、量化责任清单、明确责任分工

    (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职责:负责全市供热供暖管理工作,按照《拉萨市供热管理办法》(第50号令)等相关政策,全面负责辖区内日常城市供暖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拉萨市供热行业地方性法规和制度。制定供热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管理全市供热运用。协调、监督、检查全市供暖管理工作。受理新增单位或个人供暖补贴申请并报市政府审批。审核全市供暖补贴资金。对全市供暖单位的面积、范围、标准进行核定。

    (二)财政部门职责:负责供暖补贴资金管理,安排供暖补贴资金预算,及时复核下达供暖补贴资金,制定供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监督、检查供暖补贴资金使用情况。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移交验收合格的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并依法承担供热采暖设施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四)民政部门职责:配合市暖心公司做好城乡低保和五保户对象复核认证工作。

    (五)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职责:配合市暖心公司做好各类优抚对象复核认证工作。

    (六)各县(区)、园区职责:负责协调、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等相关工作。

    (七)市暖心公司职责:负责测算全市供热供暖运行维护等参数指标。负责全市供暖补贴资金的统计、审核、申报等相关工作。

    (八)发展和改革、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负责做好供热用热管理等相关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城市供暖补贴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政治站位,明确工作责任,落实政策措施,加大推进力度,齐心协力,对供暖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要加强协调,积极解决,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二)加强资金保障和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当年供暖补贴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具备条件的应通过“一卡通”及时发放补贴资金,资金使用单位要做好资金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坚决杜绝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及违规发放等行为。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加强供暖补贴资金的监督。

    (三)落实工作责任

    各单位要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合理控制采暖时间,不得超负荷超时间供暖。各县(区)园区、相关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抓紧时间完成城市供暖补贴相关工作,切实提高供暖补贴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责任编辑:袁忠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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